工作規則
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
環境咨詢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章程》,為促進環境咨詢行業會員的健康發展,成立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環境咨詢專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委員會”)。
第二條 委員會是由從事環境咨詢領域的科研、院校、設計和服務單位以及相關專家自愿組成的專業委員會。
第三條 委員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環境咨詢專業方針和政策,溝通委員與政府、社會的聯系,引導省內環境咨詢企業規范化管理,提高市場競爭力。
第四條 委員會作為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(以下簡稱“協會”)的內設專業委員會,在協會統一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
第五條 委員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積極參與制定、評估、驗收環境咨詢專業領域發展規劃、經濟技術政策、行業技術標準;
(二)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示范,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組織實施環境咨詢專業領域的技術評估、技術鑒定;
(三)制定行規行約,制定本行業質量規范;引導委員企業規范經營和服務;
(四)開展行業協調和企業維權,促進行業平等競爭,反映相關企業成員和個人成員的合理要求,協調本會成員關系,維護企業合法權益;
(五)開展調查研究,收集、分析、發布國內外環境咨詢專業相關領域的信息,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,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;
(六)組織行業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,接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展會、新聞發布會等活動;
(七)組織與環境咨詢專業相關的培訓活動和學時教育;
(八)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托,承辦與環境咨詢專業有關的工作。
第六條 委員會的活動原則:
(一)委員會按照本規則開展活動,不得超越本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委員會開展活動時,堅持誠實守信,公正公平,不弄虛作假,不損害國家、委員和個人利益;
(三)委員會組織舉辦的相關研討會、學術交流會,標準制定會等重要活動,事先須向協會報批。工作成果未經委員會秘書處許可,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及透露相關技術及商業資料,以免被社會其他人員,企業擅自剽竊利用。如有發現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。
第三章 委員
第七條 委員會的委員可以是企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。
(一) 企、事業單位團體: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從事環境咨詢專業的企、事業單位(事業單位為不具有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)和社會團體(以下簡稱:單位委員);
(二) 個人:從事環境咨詢專業的行業專家。
第八條 加入委員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須是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會員;
(二) 擁護《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章程》和委員會的工作規則;
(三) 具有加入委員會共同發展的意愿;
(四) 在委員會的業務(行業、學科)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;
(五)自愿提出書面申請。
第九條 委員會的委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 委員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 參加協會和委員會的活動;
(三) 獲得協會和委員會的優先服務權;
(四) 對協會和委員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 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條 委員會的委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循《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章程》和委員會工作規則;
(二)執行協會和委員會的決議;
(三)維護協會和委員會的合法權益;
(四)完成協會和委員會交辦的工作;
(五)單位委員按《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會費管理辦法》繳納會費;
(六)向協會和委員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七)關心協會和委員會工作,積極參加協會和委員會活動。
第十一條 委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委員會并交回證書,由委員會報協會備案。單位委員如1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(免會費的除外)或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二條 委員如有嚴重違反委員會工作規則,由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意見,報協會同意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三條 委員會組織機構由主任委員、常務副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、委員組成。委員會可邀請若干顧問。
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辦公會議負責制,委員會重大事項需經主任委員辦公會審議報全體會議通過。主任委員辦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,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授權常務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召集,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。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委員會工作規則并報協會批準;
(二)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實施;
(三)選舉和罷免委員會的委員代表;
(四)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五)討論和解決委員會的重大工作事項。
第十四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,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需由秘書處會議通過,報協會批準。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不少于一次,須有2/3以上的全體委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2/3以上委員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條 委員會下設秘書處。秘書處由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工作人員組成。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,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。秘書處對委員會負責。
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委員、常務副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和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熱心委員會工作,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七條 委員會的主任委員、常務副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和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任期五年。主任委員、顧問、常務副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和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委員會全體委員2/3以上表決通過,報協會批準方可擔任。
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主任委員、常務副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和秘書長、副秘書長,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,按《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章程》和本工作規則規定的相應程序選舉確定。
第五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序
第十九條 本工作規則的修改須經秘書處討論后,由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,報協會批準。
第六章 終止程序
第二十條 委員會的終止須經秘書處動議,由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,報協會批準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一條 協會對委員會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權利,委員會每半年向協會書面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一次,協會秘書處將報告留存入檔。協會會長辦公會視工作需要,邀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。
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,自協會批準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委員會。